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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与顺兴(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二审开庭

来源:综合办公室    点击:2253次    字数:727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3日   

2010年2月22日,集团公司与顺兴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集团公司与顺兴公司共同参与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5999号,地号为闵行区莘庄镇214街坊1/1丘和213街坊2/5丘地块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并共享收益。自集团公司按《合作协议》的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向顺兴公司支付参建款3.8亿元人民币后,该项目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2016年8月10日,集团公司委托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集团公司与顺兴(中国)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纠纷案件。2017年5月24日,该案件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正式开庭,2017年7月25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了二次开庭,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调查阶段,庭审结束。

2018年5月24日,集团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起诉顺兴(中国)有限公司房地产合作纠纷的一审判决书,集团公司胜诉。上海高院判决如下:1、被告顺兴(中国)有限公司与原告神东天隆集团公司于2010年2月2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2、被告顺兴(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神东天隆集团公司人民币3.8亿元;3、被告顺兴(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神东天隆集团公司人民币3.8亿元的利息(自2010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2018年5月30日,集团公司收到顺兴(中国)有限公司上诉状,顺兴公司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上海高院作出的判决。

根据(2018)最高法民终790号,集团公司与顺兴(中国)有限公司关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二审,于2018年11月7日14时30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开庭。集团公司纪委、清欠办公室、法律事务部相关人员参加了庭审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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