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与顺兴(中国)有限公司
房地产合作纠纷诉讼一审判决胜诉
2018年5月24日,集团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起诉顺兴(中国)有限公司房地产合作纠纷的一审判决书,集团公司胜诉。上海高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顺兴(中国)有限公司与原告神东天隆集团公司于2010年2月2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二)被告顺兴(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神东天隆集团公司人民币3.8亿元。
(三)被告顺兴(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神东天隆集团公司人民币3.8亿元的利息(自2010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1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顺兴(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